聯合國氣候公約
簡介說明
-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(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,UNFCCC):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」 (UNFCCC) 在1992年巴西里約「地球高峰會」由150多個國家及歐洲共同體進行簽署,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,目前已經有198個締約方,其終極目標為「使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保持穩定於一定的水準,確保氣候系統免受危險的人為干擾」。UNFCCC於1995年在德國柏林召開第一次締約方大會(COP 1),將全球區分為五大區域,每年輪流主辦締約方大會 (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, COP)。
- 締約方大會 (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, COP):COP 是 UNFCCC 最重要的決策機構,由所有UNFCCC締約方共同組成,自 1995 年起每年召開一次。這是全球氣候政策的主要討論與談判場域,負責檢視 UNFCCC 的執行情況、更新政策指引與科學依據,並就接下來的行動方向達成共識。COP 通過的決議具有高度政治象徵性,對各國的氣候政策影響重大,也透過各類工作小組、附屬機構與多邊倡議來推動政策落實。
- 巴黎協定 (Paris Agreement): 2015年UNFCCC第21次締約方大會(COP21)通過的《巴黎協定》,目標將本世紀前的全球暖化控制於相較工業化前上升2℃之內,並致力控制於1.5℃。《巴黎協定》自2021年起生效施行,為首次聯合所有國家共同努力,簽訂因應氣候變遷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,要求所有締約方需提交「國家自定貢獻」(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, NDC),並每五年更新一次,以強化減碳決心與提升行動透明度 (transparency of action and support)。
綜合背景
從1992年以來,歷次氣候公約大會對「化石燃料」的討論都較為保守,主要是因為石油輸出國組織(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, OPEC)和美國等主要產油國反對明確點名特定能源,因此會議多聚焦於整體排放路徑的策略,而不直接談能源結構。一直到2015年《巴黎協定》通過,為了因應升溫控制目標,各國才開始進一步探討具體減碳手段,其中煤炭成為首個被明確提出的目標。
2021年於英國格拉斯哥舉行的COP26,是首次在正式決議中納入「逐步減少」(phase down)無裝設移除溫室氣體排放的燃煤電廠(unabated coal power),以及汰除(phase out)沒有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。決議同時強調,各國在推動能源轉型時應考量本國國情,並提供對貧困與脆弱族群的支援,推動「公正轉型」(just transition)。然而,這項承諾仍有許多不足之處,例如缺乏明確時間表、效率不彰的定義模糊,讓國家有空間主張其補貼的正當性,也缺少後續的追蹤與實施機制。
2023 年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舉行的COP28,被認為是全球氣候行動的轉捩點。該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全球盤點(Global Stocktake),由於主辦國為石油出口國,「化石燃料」議題再度受到關注。最終決議首次寫入「轉型脫離化石燃料」(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)。UNFCCC 執行秘書 Simon Stiell 表示,這象徵著「終結化石燃料時代的起點」。不過,決議中仍未對補貼改革提出具體目標或時程。